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設立辦事處,招攬合作飯店透過其網站接受消費者訂房,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015/11/11 22:21:29
財政部1041014新聞稿
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設立辦事處,招攬合作飯店透過其網站接受消費者訂房,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設立辦事處,招攬合作飯店透過其網站接受消費者訂房,應於受託代銷房間住宿業務及收取佣金或手續費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某國際性訂房網站在我國擴大營業規模,以關係企業名義在我國設立辦事處,招攬國內飯店加入其訂房平台,可是當消費者透過其網站預定國內住房服務並支付價款時,辦事處卻以其非該國際性訂房網站之分支機構為由,未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核認其行為已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涉嫌逃漏營業稅,除要求其補辦營業登記外,並於日前開單補徵逾千萬元稅款及就漏稅額加處1倍罰鍰。
 

經該局指出,國際性訂房網站透過網際網路接受消費者預定我國旅宿業提供之住房服務,如該網站在我國境內未設立分機機構,依照現行規定,確實無須向我國政府繳納營業稅;但該局強調,本案經查獲之辦事處在我國租賃辦公場所、聘請員工招攬飯店,除促成渠等與網站簽約合作外,並為合作飯店提供相關支援與技術服務,審視相關業務實屬該國際性訂房網站之核心業務,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行為,應由該業務實際經營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辦事處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於訂房網站與消費者結算住宿款時,開立「受託代銷」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於訂房網站與國內飯店業者結算時,除自飯店業者取得「委託代銷」之進項憑證外,並應就其取得佣金部分,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之合作飯店。相關業者如違反上開規定致短、漏報銷售額與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最重將被處以5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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