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徵免所得稅?

2015/11/11 22:22:56
財政部1041026新聞稿
員工例假日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是否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邇來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定休假日執行職務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免予扣繳所得稅?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而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因雇主需要而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之部分),金額如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且該加班時數,不計入上述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如超過8小時之部分,其加班時數,則應計入總時數內,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及前揭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勞工當月份不含例假日之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為48小時,假日加班10小時,則該勞工當月份應課稅之加班時數為4小時〔48+(10-8)-46〕。
 
該所提醒,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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