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貨物經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如適用零稅率應檢具文件為何?

2015/12/10 11:19:13
財政部1041203新聞稿
外銷貨物經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如適用零稅率應檢具文件為何?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以下,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應檢附證明文件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5萬元以下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營業人外銷貨物時應檢視其離岸價格,如外銷貨物價格達5萬元者應報經海關出口,未依前揭規定辦理,稽徵機關將按查得之實際交易金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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