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不得將出差員工膳宿雜費列報交際費

2013/02/20 09:38:52

北區國税局於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多家公司列報之交際費有多筆支出為公司員工於國內外出差時取得之膳宿雜費等支出憑證,公司無法證明係屬交際費之支出,經國税局認定虛報交際費費用,核定補稅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税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1目之規定,國內出差膳宿雜費及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該條規定之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致有多家公司將員工於出差期間取具之伙食費、餐費、旅店住宿費、計程車車資等相關憑證列報於公司交際費支出,如此行為實已構成虛報費用而有逃漏課稅所得情事,相關支出遭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裁處罰鍰。
  國税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勿因員工出差之日支金額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而將相關之憑證虛報於交際費項下,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及處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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