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9 16:25:27
財政部1060113新聞稿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及辦理扣繳申報,雖經查明所得人確已將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額,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港式燒臘店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1年度給付租金264,000元予乙君,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10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額26,400元處以0.2倍之罰鍰5,280元。甲君不服,主張給付租金予乙君時,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扣繳,且乙君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情事,不應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制度係國家掌握稅收來源及課稅資料,確保國庫收入及租稅公平之重要手段,是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適用免填發憑單規定者除外)之義務。因此,縱使所得人事後已申報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短扣之扣繳稅款,但其違反扣繳義務之行為,仍應依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