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發放年終獎金及舉辦摸彩活動所涉扣繳規定

2017/02/09 16:26:52
106年度發放年終獎金及舉辦摸彩活動所涉扣繳規定
農曆新年前後,各公司行號為犒賞員工年度工作辛勞,紛紛發放年終獎金及舉辦尾牙或春酒摸彩活動,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相關扣繳事宜。
財政部表示,年終獎金、摸彩活動給與之獎金或獎品,分別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及第8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依同法第88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等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年終獎金:(一)所得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每次給付額在73,5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超過73,5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繳。(二)所得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按給付額扣取18%;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106年1月1日起為31,514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二、 摸彩獎金或獎品(一)所得人如為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10%,但每次中獎獎金或獎品給付額在20,000元以下者,免予扣繳;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額不超過1,000元者,並得免填報免扣繳憑單。(二)所得人如為非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財政部指出,公司行號提供摸彩之獎品如係購入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金額為給付額;如係自行生產製造,則以製造成本為給付額,依前揭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財政部提醒,有關給付居住者之106年度所得,應於107年1月31日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至非居住者所得部分,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請扣繳義務人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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