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2017/10/02 15:38:35
財政部1060915新聞稿
 
納稅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將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指納稅者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又說,假設106年度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萬元,則以一家五口(均未滿70歲)單薪家庭且採標準扣除額為例,當年度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80萬元(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人數),高於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金額之合計數74萬8千元(免稅額44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萬8千元),該差額5萬2千元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尚不因106年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僅施行4天而按天數比率適用,主要係考量有利納稅者而從寬規定。 

開始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