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0 11:50:46
財政部1070425新聞稿
營利事業之關係企業(關係人)資料應填寫結算申報書B2頁至B6頁,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從事受控交易,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規定,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間交易之資料,並依同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相關文件;另自106年度起,境內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應依同準則第21條之1規定備妥集團主檔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提交集團當年度之國別報告,如營利事業為跨國集團最終母公司或受集團指定代理最終母公司者,應依同準則第22條之1規定,提交集團當年度之國別報告。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營利事業所有或控制,符合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揭露規定者,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規定詳實填報申報書B2頁至B5頁之關係人結構圖、關係人明細表、關係人交易彙總表、關係人交易明細表,並備妥相關移轉訂價報告。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如為跨國集團成員之一者,應填報申報書B6頁,並備妥集團主檔報告,如為集團最終母公司或為受指定代理者,應另填寫國別報告。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投資持有境外B公司20%以上股份,另A公司與C公司之負責人為同一人,A公司與B公司、A公司與C公司符合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3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具從屬與控制關係,除符合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免備妥移轉訂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外,A公司應依規定將B公司與C公司填報於關係人結構圖及關係人明細表中,相關關係人交易應詳實申報,並出具移轉訂價報告,另A公司為跨國D集團成員之一,且受D集團指定代理,A公司應於申報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107年底前提交D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