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租房屋所支付之公用事業費用,自本年(107年)7月起應取具載有承租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方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18/06/08 14:41:14
財政部1070516新聞稿
 
營業人承租房屋所支付之公用事業費用,自本年(107年)7月起應取具載有承租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方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水、電、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7月以後,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自105年起開立雲端發票後,營業人用戶申報公用事業進項稅額憑證,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取得載有其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等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鑑於部分營業人未及向公用事業完成用戶名義變更,財政部爰以106年1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6630號令核釋因應作法,亦即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6月以前,仍准予申報扣抵;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屬年月為107年7月以後,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辦理。因此,逾期未辦理變更用戶名義之承租人,其公用事業進項憑證之用戶名義為出租人,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前揭函釋輔導期間(所屬年月為105年1月至107年6月之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將至,尚未辦理變更繳費憑證用戶名義之營業人,請儘速於107年7月1日前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以免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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