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置高級汽車或房產,供自用或交際應酬使用,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2018/06/08 14:41:56
財政部1070521新聞稿
 
企業購置高級汽車或房產,供自用或交際應酬使用,其進項憑證不得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進口全球限量款跑車或購置豪宅,如係提供企業主或高層人士使用,屬酬勞員工之行為,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轄內某公司購進一輛2人座千萬跑車,並於購置前申請增列「汽車零售業」之營業項目,企圖掩飾自用事實,經該局調查相關事證後發現難以認定與經營業務相關,否准其係為供銷貨而購置車輛之主張,剔除該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之扣抵,予以補徵營業稅50餘萬元。此外,也查獲部分公司購置台中市豪宅區房屋,提供給特定高層居住或招待客戶等使用,核屬酬勞員工個人或屬交際應酬的支出,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補徵營業稅270萬餘元。
 

該局表示,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者,除了所購置資產取得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外,其他相關費用(如修繕費等)憑證亦不得提出扣抵,若申報扣抵將違反加值型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該局特別呼籲有上開情形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開始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