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向外國律師事務所購買勞務應否報繳營業稅

2018/11/09 15:27:18
財政部1071003新聞稿
營業人向外國律師事務所購買勞務應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除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進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以勞務買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所謂銷售勞務,係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向外國律師事務所購買勞務,如屬律師之專業性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如非屬專業性勞務者,應依同法第36條第1項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向外國執行業務者購買勞務,應區分是否屬專業性勞務,如非屬專業性勞務,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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