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貸收取之利息,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2020/03/02 19:26:15
財政部1090226新聞稿
 
私人借貸收取之利息,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將資金2千萬元借予友人乙君投資,雙方約定按月支付利息,乙君每月以匯款方式將借款利息30萬元匯入甲君銀行帳戶,105年度共付息360萬元,甲君收取之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之利息所得,惟甲君漏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甲君未申報利息所得36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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