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應依規定列報費用

2021/01/05 16:28:39
財政部1091208新聞稿
 
以自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應依規定列報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以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2月將其自製供銷售之10臺電視機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每臺電視機之售價30,000元,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00,000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轉列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之實際成本26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產製供銷售之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摸彩品之情形,請留意應按其產製之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如誤以售價轉列費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稽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轄區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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