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無法舉證相關成本費用,若符合重購自用住宅要件得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2013/03/22 15:47:54

 財政部1020321新聞稿

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結算申報期間將至,個人101年度出售房屋,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如能提出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為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後之金額;其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個人出售房屋若相關成本費用憑證因年久佚失,致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核定有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出售房屋移轉登記之日起前後2年內,曾以本人或配偶名義賣小屋換大屋,可再檢視是否符合重購自用住宅要件,以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所謂自用住宅房屋指登記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所有,並有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如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就出售房屋年度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所繳納已確定之綜合所得稅額,於重購時(先購後售者,為出售時)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之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以抵銷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所增加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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