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2013/04/11 15:42:56

 財政部1020409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該公司於99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甲公司,其應收貨款計1,200萬元,經多次催討皆未獲償還,該公司於101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甲公司催收,並於102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該公司於今年5月間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是否可以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債權,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同條第8款所明定。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且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則應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故有關該公司於102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部分, 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屬債權逾期2年案件,如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的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列報於存證函寄交的年度,請注意申報年度,以免遭剔除補稅。
開始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