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2011年頒佈了《關於實施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67號),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允許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對進一步便利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並開展跨境資金運作有着重大意義。現將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新政策的主要內容
符合規定條件且在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的境內企業可以開立境外賬戶(含港澳台地區),將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於其境外賬戶,境外賬戶的收入範圍為三項:出口收入、賬戶資金孳息、外匯局批准的其他收入;境外賬戶的支出範圍為六項:貨物貿易項下支出、境外承包工程、佣金、運保費項下費用支出、與境外賬戶相關的境外銀行費用支出、經外匯局核准或登記的資本項目支出、調回境內、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境內企業報告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信息可用於辦理核銷或核查手續,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確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將存放境外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二、新政策出台的意義
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而出台的,既有利於企業降低財務成本,提高境內企業資金使用效率,資金收付便利化由境內移向境外,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又有利於有效緩解貿易項下外匯資金流入壓力,平衡跨境資金收付,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三、出口企業如何辦理開戶手續
(一)政策適用主體資格審查條件
1.具有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的支付需求;
2.近兩年內無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
3.有完善的出口出入存放境外內控制度;
4.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開戶登記時應提供的材料
1.出口企業開戶書面申請;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記表》(在外匯局領取);
3.出口企業內部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運作的內控制度;
4.《賬戶收支信息報送協議》;
5.外匯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