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我們的服務 設立中國公司或辦事處

設立中國公司或辦事處

一、中國外資公司經營範圍

在中國所有行業的營業範圍都是限定得十分嚴格、精確的。外資企業只能在其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開展商業活動,此範圍會在營業執照上標明。如需修改,要進行申請 並取得批准。當然,需要與審批部門有一定的協商以授予較寬的營業範圍。以諮詢公司為例,其營業範圍包括:投資諮詢、國際經濟諮詢、貿易信息諮詢、市場營銷 諮詢、公司管理諮詢、技術諮詢等等。外商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投資的方式分為三類,分別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獨資企業,然中國大陸對於外商可經營的營業項目有管制,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規定將外商投資專案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其中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產業,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為允許類外商投資的產業。

外資公司的申請條件有以下基本規定:
(1) 符合最低註冊資本要求(自2014年起已取消最低資本要求,實際要求仍視各城市税務局的慣例而定)
(2)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3) 符合行業條例規定

資本投入方式:
(1) 一次性投入:至營業執照簽發日起3年內一次性繳付

二、設立中國外資公司申請程序概述

目前大多數外商均以獨資方式投資經營,故將以外資公司之說明設立流程簡述如下:
(一) 申請步驟:
第一步:外資企業應向當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第二步:申請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章程。
第三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公司可以在收到批准證書後30天內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並申請營業執照,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會在收到前述申請後10個工作天內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而營業執照頒發日即為該企業之正式成立日。

(二) 驗資:投資人繳付出資額後,應準備下列資料並委託中國大陸註冊會計師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 設立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機關批覆書。
  • 公司組成協議、合同及章程。
  • 投資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分證明、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及會計報表資料。
  • 法定代理人的任職文件和身分證明。
  • 工商行政管理單位核准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 營業執照副本或臨時營業執照。
  • 證明投資貨幣資金的銀行單證、收款收據。
  • 證明投資實物資產的財產清單,財產移交及驗收證明、作價依據。
  • 投入無形資產的協議、專利證書、商標註冊證書、土地管理部門關於劃撥或出讓土地的批文、土地使用權證。

(三) 後續申請程序:企業於收到營業執照後尚須辦理其他局處之證照申請才能順利運作,後續程式因申請地區有所不同,主要包括:

  • 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企業代碼」
  • 國家稅務局:取得國家稅務登記證,進行稅務登記
  • 財政局:取得財政登記證
  • 外匯管理局:取得外匯登記證
  • 公安局:準備包括公司印章和圖章等印鑑之備案,辦理外國雇員申請就業簽證
  • 勞動及社會保障局:辦理社會保障基金提列
  • 海關:作海關備案登記

三、中國外資公司設立流程圖

茲將上述設立程序彙整總圖示如下:



四、中國外資公司年度申報及年檢

  1. 稅務申報
    中國大陸稅法較為複雜,除了企業所得稅外,依所營業項目不同而有不同之稅種需要徵繳,且須注意常駐人員個人所得稅之申報作業。
  2. 年檢
    年檢制是中國大陸特有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相關部門(例如稅務部門、海關、外貿部)由法律授權對企業進行年檢。年檢的目的是檢查企業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和許可要求。年檢特別注重以下方面:

    • 註冊資本:資本是否根據章程及申請時訂下的條件投入。
    • 營運: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批准的活動。
    • 公司的規模及員工:數目是否符合申請時訂下的條件。
    • 登記狀況:登記狀況是否有變化。
    • 財務狀況:企業是否盈利,是否繳納了必要的稅賦,是否根據政府政策法規使用外匯。
  3. 審計和會計每年的審計工作要求當地的註冊會計師完成,自2003年開始,部分地區外資企業在辦理財務簽證須提出審計報告外,亦須由仲介稅務機構提出「外資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查帳報告書」,由註冊稅務師對公司的稅務申報進行查核。

五、中國外資代表處

外資代表處是一個代表母公司在國內的業務聯絡機構,所以外資代表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不能進行直接的贏利性質的商業活動。例如,它不能簽訂任何購買、銷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務所得的收入,不能開發票、向境外匯款。但是外資代表處可以開立銀行帳戶、擁有工作人員來實現其業務聯絡的目的。
其本身母公司公司總部可以與外資代表處的客戶及供應商簽訂合同,但只能以公司總部的名義,而不是外資代表處名義。設立外資代表處是一種成本低而能有效地進入中國市場的方法。

營業範圍

外資代表處不能與其使用者或客戶進行直接的商業活動,也不能簽訂任何協議,所以外資代表處所能進行的都是間接的商業活動,例如:業務聯絡、產品展示、市場調研、科技交流代表處是不可收費或提供可直接獲得收入的服務或簽訂有關合約。雖然法律不允許外資代表處從事直接經營活動,但並不意味著外資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外資代表處有權從事維持其運營所必須的經濟活動,簽訂維持外資代表處運營所必須的經濟合同。商

期限和終止

在中國一個外商代表處允許的期限是三年(保險公司及銀行的外商代表機構各為五年及六年),此期限從審批機關通過審批材料之日算起。如超過規定的最長期限,該外資代表處仍想繼續經營,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關審批部門上交年度報告及申請書。

財務情況

外資代表處可以開設銀行帳戶及接受總公司資金。該帳戶的資金一般用於該代表處的日常開支。

稅務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企業收入稅法和地方營業稅法的規定,外資代表機構將繳納外商獨資企業所得稅營業稅,但繳納形式有所不同。最常見的基礎是附加成本基礎,這種評估方式下的稅務負擔約為外商代表處經營支出的10%。

員工管理

代表處需要通過為員工簽定勞動合同、購買社保、代發工資等。

特殊行業需經過審批

屬於未取消審批的行業,如金融業、保險業、海運業、海運代理商、航空運、運輸業等,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文件申請批准證書,然後才能向工商局申請登記,其中金融、保險業外國(地區)企業申請設立時還應提交資負和損益年報、組織章程、董事會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持商務部的批准檔或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