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企業所得税
(一) 企業税制比較
外國投資人在中國大陸投資所會遇到的主要稅種及稅率如下:
稅種 | 適用對象 | 適用稅率 |
---|---|---|
企業所得稅; | 所有的內、外資企業 | 一般企業適用25%的稅率 |
增值稅 | 所有的內、外資企業 | 依產品及公司資格的不同適用3%~17%稅率 |
營業稅 | 所有的內、外資企業 | 依執行項目不同適用3%~20%稅率 |
個人所得稅 | 在中國大陸 | 薪資採累進稅率5%~45%計算 |
台灣與中國大陸主要稅種比較如下:
稅種 | 中國大陸 | 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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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 一般企業適用25%的稅率 | 一般企業適用20%的稅率 |
流轉稅 | 中國大陸的流轉稅分為: 1. 增值稅:適用3%~17%的稅率。 2. 營業稅:適用3%~20%的稅率。 3. 消費稅:除成品油及酒類外的貨物適用1%~45%的稅率。 |
台灣的流轉稅主要為營業稅,並適用5%的稅率。 |
個人所得稅 | 薪資採累進稅率5%~45%計算 | 薪資採累進稅率5%~40%計算 |
(二)大陸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1. 納稅主體之觀念
居民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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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 |
|
收入來源/居民種類 | 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收入 | 來源於中國大陸境外的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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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大陸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 | 與中國大陸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繫 | |||
居民企業 | ○ | ○ | ○ | |
非居民企業 | 在中國大陸設立機構/場所 | ○ | ○ | × |
未在中國大陸設立機構/場所 | ○ | n/a | n/a |
2. 稅率
- 一般稅率:25%
- 小型微利企業:20%
- 高新技術企業:15%
- 其他
稅收優惠
新稅法從以往的區域優惠改為『產業為主,區域為輔』,改為針對鼓勵範圍內的產業給予稅收優惠,主要稅收優惠包括有:
- 新增:
創投企業投資於未上市的高新企業2年以上,可以照其投資額70%內抵免創投企業的應稅所得額。
經政府認定之非營利公益組織之非營利性活動收入免稅。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產生收入之年度起適用三免三減半。 - 擴大:
高新技術產業可享受15%低稅率,並取消區域限制,擴大至全國。惟2008年施行新稅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明之企業,並不必然適用新稅法高新企業之優惠,仍須依新稅法規定資格追認。
設備投資抵減的範圍從舊法的環保、節水設備擴大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申請抵免應納稅額。 - 保留:
舉凡特定農林漁牧所得免徵或減半徵收。
符合條件的基礎設施所得,自產生收入年度起適用三免三減半。
研發抵減可加計扣除50%。
固定資產符合特定條件得申請適用加速折舊。 - 替代:
企業僱用殘疾人員、鼓勵安置人員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以鼓勵綜合利用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產生之收入,以90%計入收入總額。 - 過渡:
新稅法規定,享有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分為三類:- 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經完成登記註冊的企業,符合規定的30項低稅率或定期減免稅收優惠,可享受五年過渡期。 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登記註冊成立的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無過渡條款之適用。惟須注意的是, 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稅收優惠將無過渡期之適用。
- 五個經濟特區、上海浦東特區等實施區域特殊政策之地區內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可以同時享受15%低稅率及兩免三減半的過渡性稅收優惠。
- 西部大開發區內國家鼓勵企業可以按政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 其他減免優惠:
- 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 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較低稅率。
- 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部份免稅,超過500萬部分,減半徵收。
- 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居民企業之股息紅利,除被投資公司係上市公司且持有期間未超過12個月須課稅外,其餘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