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増值税
- 定義
中國大陸增值稅,是對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貨物銷售額或應稅勞務收入計算稅款,並實行稅款抵扣制的一種稅。就計稅原理而言,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中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徵稅,故稱「增值稅」。 - 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大陸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 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 增值稅主要項目的稅率
項目 適用稅率 A. 一般進銷貨(除B及C點外)。 17% B. 其他貨物
- 糧食、食用植物油;
-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 圖書、報紙、雜誌; d.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13% C. 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0% D. 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7% E. 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7% F.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3% G.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 避孕藥品和用具;
- 古舊圖書;
-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0% - 一般納稅人及小規模納稅人之認定標準
納稅人 認定標準 特別說明 小規模納稅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以下;
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人民幣80萬元以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一般納稅人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
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人民幣80萬元以上。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申請作為一般納稅人; 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 混合銷售及兼營銷售
- 混合銷售之稅務處理
對於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徵收增值稅;對於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 兼營銷售之稅務處理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 - 混合經營與兼營之比較表
行為 判定 稅務處理 混合銷售 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的混合,二者有從屬關係。 依納稅人經營主業,只徵一種稅。 兼營非應稅勞務 強調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兩類經營項目,二者無直接從屬關係。 依納稅人核算水準:
1.分別核算:加徵兩稅(增值稅和營業稅)。
2.未分別核算:徵增值稅。 - 混合銷售之稅務處理
-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般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方式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採取直接收款方式 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收款方式 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 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採取預收貨款方式 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方式 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銷售應稅勞務 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進口貨物 為報關進口當天。 - 納稅期限
- 以月(或者1季)為納稅期限的:期滿之日起15日內(小規模納稅人經核定可以按季度納稅)。
- 以天為納稅期限的: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次月15日內申報結清上月稅款。
- 進口貨物: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 納稅地點
- 固定業戶:機構所在地納稅。
-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機構所在地(要持證明)納稅。未持證明的在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納稅;未在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 非固定業戶: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