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5 13:38:06
財政部1020515新聞稿
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修正,落實保障賦稅人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之效力。此規定經98年7月10日司法院釋字第663號解釋,認為已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及訴訟權,有違憲法第16條之意旨,而宣告違憲,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1020515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