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4 11:24:06
財政部1020620新聞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從事承攬工程,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違反規定者,會被依法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如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從事承攬工程,並以該未實際承攬工程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領款之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有意承攬公共工程 ,因本身未具營造廠資格,竟借用符合資格之乙公司名義與證件承攬工程,經人檢舉東窗事發而遭偵辦調查,甲君除遭該局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計達3,000餘萬元外,甲君及乙公司之代表人則分別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經法院判決渠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協助他人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有案。
該局提醒轄內營造廠商,勿隨意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同時也呼籲欲承攬工程之個人,請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按自身具備資格,從事承攬工程,勿借用他人證照承攬工程,補稅及罰鍰等金錢損失事小,判處徒刑則非同小可,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