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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給付股利之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數申報股利所得

2013/07/15 13:35:48

 財政部1020711新聞稿

 
取得給付股利之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數申報股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外之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計算。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申報10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依匯入匯款買匯水單給付淨額申報取得國外股利收入3千餘萬元,惟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之繳款單憑證中,其取得股利收入之課稅金額為3千4百餘萬元,公司漏報股利所得4百餘萬元,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之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境外之所得,若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取得境外股利或盈餘,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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