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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之事證明確,將逕依相關規定處罰鍰

2013/07/17 10:04:03
財政部1020715新聞稿
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之事證明確,將逕依相關規定處罰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經該局查得甲君漏報取自其獨資商號之營利所得,除核定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依據稽徵機關寄發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申報,不知所得資料有所遺漏,致其漏報所得,不能完全歸責其本人,且稽徵機關應先行通知補繳稅款,給予彌補過錯之機會,請撤銷罰鍰云云,申經復查遭駁回。
該局復查決定駁回理由略以,甲君獨資經營之商號,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列報有所得額,惟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該商號之營利所得,有該商號及甲君結算申報書可稽,違章事證明確,而該項所得非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無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且甲君漏報之所得額已超過免予處罰標準,原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納稅事實之發生皆與納稅義務人生活息息相關,納稅義務人當知悉其所得資料,非待國稅局提供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始負誠實申報之責,因此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接獲稽徵機關寄發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應詳細核對通知書各項內容,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未列載於通知書上,必須按正確所得資料依法辦理申報,如未就當年度實際所得資料予以申報,核屬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依行政罰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自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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