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消息  最新訊息 企業投資外國公司取得之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企業投資外國公司取得之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2013/07/26 16:24:34

 財政部1020724新聞稿

 
企業投資外國公司取得之投資收益不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企業如有投資海外企業來台發行之股票,也就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並在中華民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買賣者,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99年度取得外國A公司所分配之股票股利高達2,500多萬元,卻因誤認股利不計入所得課稅,漏未申報,除遭補稅4百多萬元外,更被處3百多萬元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結果,仍未獲准變更。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