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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3/08/06 10:26:46
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參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部分地區反映,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如果需要交納增值稅的,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是否應將合同價款換算成不含增值稅價格計算。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增值稅為價外稅,因此,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全額,作為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舉例如下:
  非居民企業與境內某公司簽訂特許權使用費合同(假設該合同在營改增前需在地稅部門繳納營業稅),合同價款為100萬元人民幣,合同約定各項稅費由非居民企業承擔,假定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則該境內公司應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00/1+6%=94.34(萬元)
  應納稅額=94.34*10%=9.34(萬元)

  為配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特將上述問題予以公告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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