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消息  最新訊息 商品盤損之核認原則

商品盤損之核認原則

2013/08/08 11:15:28
財政部1020804新聞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必須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能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所轄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准予認定,但若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變質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盤損8百餘萬元,經該局以其存貨係採實地盤存制,且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調查或請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又甲公司係經營鋼鐵買賣,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致遭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僅檢附其員工自行盤點存貨之紀錄,而未於損失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局調查,亦無經會計師盤點之查核簽證報告,且經查核甲公司所提示進銷貨交易相關傳票,甲公司進貨時借記「進貨」,貸記「應付帳款」或「現金」,銷貨時其成本不記帳,與永續盤存制之帳務處理原則不符,又其買賣商品為條鋼及鋼料等,依商品之性質不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