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12 16:07:06
財政部1020811新聞稿
逾期申報決清算,不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如逾期申報決、清算,不適用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規定。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公司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決算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報。決、清算申報如未依上開期限辦理者,且未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則無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