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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審純益率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之獎勵

2013/09/23 09:58:30

 財政部1020918新聞稿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零售業者請儘速改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享有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獎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底落日,如配合改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享有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已達成階段性目標,財政部爰以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將該獎勵措施於103年1月1日起予以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另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推動統一發票雲端化制度,提升稅務資訊效率,降低納稅依從成本,達成節能減碳之功效,財政部乃將鼓勵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使用,爰規定該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如配合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自103年度起10年內繼續享有相同的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指出,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
  1. 經營零售業務。
  2.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3.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該局呼籲,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應儘速配合改用電子發票,方得繼續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降低1%之獎勵或非擴大書審案件所得額標準降低2%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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