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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商業公司法條訂

2013/01/08 09:47:28

維京群島(BVI)政府於2012年7月26日刊登新修正商業公司法,該項修正自2012年10月15日正式實施,主要修正内容有以下幾項:
 

  • 公司自願淸算人的資格限制
    公司自願淸算必須指定自然人,該自然人不得為該公司或聯屬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
    該項淸算人指派必須刊登於BVI當地報紙及非BVI國家的任一家報紙;
    法定破產聲明無需要該公司董事簽章及署名,而必須由該公司的註冊機構代為核實該聲明書的真實性及完整性。
  • 公司資產抵押登錄程序
    公司若有資產抵押的行為必須透過公司註冊機構或當地法律從業人員向BVI註冊處辦理登錄申報。
  • 増加公司註冊處出具之公司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内容増加二項說明
    (1) 公司是否處於破產或淸算階段
    (2) 公司是否處於遭公司註冊處除名階段
  • 放寬公司名稱使用的限制
    公司名稱含有非英文名稱時,要求公司註冊相關文件均必須檢附核實的名稱翻譯證明書;
    允許新成立或更名的公司可使用已淸算或解散的他公司名稱;
    允許新成立或更名的公司可使用已停業7年以上的他公司名稱;
    允許新成立或更名的公司可使用他公司已更名過的舊公司名稱,但有幾項限制:
    (1) 該舊名稱必須超過7年以上;
    (2) 若原有名稱的公司同意者,則可縮短為3年;
    (3) 若欲新成立公司或更名公司為他公司的聯屬公司者,則不予以限制
  • 被註冊處除名的公司正式消滅期限由10年縮短為7年;
  • 欲回復被註冊處除公司的資格由原申請人擴大到任何人均有資格申請之
  • 對於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的規範將額外立法管理之,新的法令"Listed Companies and Fund Regulations"正在研擬。
  • 董事書面同意書的有效性
    公司決議通常有二種方式,一為召開公司董事會議作成的結論,一為由董事出具書面同意書;新修正法令要求若採用董事出具決議書者,則必須所有董事均出具無異議之同意書時,該項決議才能算通過。
  • 増加代理董事(Alternate Director)的權利及責任
  • 註冊機構的註冊地址變更時,對於登錄於該機構地址的公司的章程規定無須逐一修訂註冊地址;
    當公司的註冊地址變更時,在公司向註冊處填表申報時即符合生效規定,而無須再修訂公司章程; 相同地,當註冊機構公司名稱變更時,亦同樣適用之。
  • 註冊機構向註冊於其地址的公司辭任時,通知日期縮短為14天前告知即可
  • 無記名股票必須保管於註冊機構
  • 股份和股東重新訂定各種類型股份,同一樣類型的股份,其權利、優先權、限制及狀況必須一致,該項定義亦由公司章程所規範。
  •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的條款修訂
    該類型公司特性是公司為一法定個體,但允許公司的資產負債可分為不同的portfolio,通常為多層等級的共同基金公司或多重產品線保險公司使用的公司組織,較為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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