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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之所得,綜所稅該如何申報

2013/12/10 20:45:07
財政部1021203新聞稿
 
出售房屋之所得,綜所稅該如何申報?可否採用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非經常買進或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為財產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其所得額。而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包含取得房屋的價金、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另外參照財政部102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10200086140號解釋函令,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亦在得減除之範圍。惟應注意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出售前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特別指出,採用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僅有在納稅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且稽徵機關也查無相關交易資料時,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最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再次提醒,近來房市交易熱絡,房價節節高升,財政部為落實租稅公平,要求各地國稅局針對鉅額房產交易加強查核,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房屋時,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否則一經查獲有漏報所得,除補徵本稅外,還可能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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