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1 16:35:12
財政部1011031新聞稿
被繼承人遺有緩課股票者,生存配偶應合併申報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應併入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生存配偶應注意合併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股東取得符合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80年至88年)或獎勵投資條例(80年1月30日廢止)第13條規 定之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股票,取得年度並不課稅,但應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年度課徵所得稅。其所得之計算,如時價高於面額者,以面額作為贈與或遺產分配年 度之所得;如贈與或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者,以贈與或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所得。至其時價之認定,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贈與日或繼承開始日收盤價格為 準;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贈與日或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為準。
該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96年6月間死亡,遺有緩課股票,其時價638萬餘元,低於面額742萬餘元,甲君於辦理96年度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局乃按所得稅法規定,核定其漏報營利所得638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255萬餘元,並處罰鍰51萬餘元。該局呼籲,被繼承 人死亡時遺有緩課股票者,生存配偶應確實依據上開規定計算所得合併申報所得稅,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