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消息  最新訊息 期末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為負數,形同企業未繳納稅款卻將稅額分配予股東者,應予補徵稅額

期末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為負數,形同企業未繳納稅款卻將稅額分配予股東者,應予補徵稅額

2014/03/19 14:37:40

 財政部1030318新聞稿

期末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為負數,形同企業未繳納稅款卻將稅額分配予股東者,應予補徵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後,如更正該結算申報書內所載相關事項,且該更正事項影響「股東可扣抵稅額(以下簡稱ICA)帳戶變動明細資料」填列之ICA帳戶期初餘額、當年度增加金額或減少金額明細及其餘額時,該相關之「ICA帳戶變動明細資料」應一併據實更正,併同更正後之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某公司因91年度ICA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經國稅局重行核定期末餘額為負183,741仟元,並以該183,741仟元已分配予股東為由,形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公司之情形,遂予補稅183,741仟元。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救濟,主張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明定僅在行政救濟後若有應退還稅款者,應以當時ICA帳戶餘額為限。公司截至91年12月31日止帳列ICA帳戶餘額為負數之原因,係取得五年免稅核准函於91年初申請退還89年度已繳納之稅款,非可歸責於公司,國稅局作成應補ICA稅額之核定,無法令依據,應予撤銷云云。
該局說明,該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係於90年5月申報先行自繳稅款248,547仟元,公司於90年12月已知悉其獲准自89年度起連續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於 91年1月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並退還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48,547仟元,惟未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將退還之溢繳自繳稅款自91年期初ICA帳戶中減除,即未併同更正91年度ICA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且公司明知實際上已無可供分配之ICA帳戶餘額(已呈現負數情形),卻於91年6月分配90年度盈餘時併同分配可扣抵稅額,致公司期末ICA餘額為負183,741仟元,形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公司之情形,國稅局核定補徵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183,741仟元,僅係將公司已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予以追繳,於法尚無不合,全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應注意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更正該結算申報書內所載相關事項已影響ICA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該相關之「ICA變動明細資料」自應一併據實更正,併同更正後之結算申報書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