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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如何申報損失?

2014/03/26 12:00:04
財政部1030316新聞稿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報廢,如何申報損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其廢料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倘若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得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至於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不需向稽徵機關辦理報備手續,惟如未達毀滅或廢棄之程度,予以出售時,其售價超過預留之殘值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
 

該局表示,最近查核轄內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電腦設備報廢損失70餘萬元,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說明,係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資產,惟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補正報廢相關文件,例如:報廢資產毀棄前後及清運過程之照片(加註日期)、合法處理報廢資產所支出之憑證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致未能查明該批資產確屬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或未達廢棄程度而出售,遂將報廢損失否准認列並予以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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