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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同罹難 加扣扣除額

2013/02/05 23:45:19

 

       夫妻同為罹難時,除各有遺產稅免稅額外,其中一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總 額中扣除400萬元(現物價調整後為445萬元)。所以,夫妻因故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同時間死亡,故就此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 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該分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夫乙妻同時罹難,繼承人辦理甲夫乙妻遺產稅申報時,得認定甲夫先亡,於甲 夫遺產總額中列減配偶乙妻扣除額,於乙妻遺產總額中不另行列減配偶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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