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3 14:11:16
財政部1040602新聞稿
修正兩稅合一稅制—修正「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考量現行兩稅合一自民國87年度實施以來,對於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減少,影響財政健全,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並衡酌我國經濟財政狀況,修正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並輔以相關配套措施。
該局說明「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後對各類股東計算可扣抵稅額原則如下:
一、本國個人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二、本國法人股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三、非居住者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一、本國個人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半數」抵減其綜合所得稅。
二、本國法人股東維持現行課稅制度(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三、非居住者股東以獲配股利總額所含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本次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係自104年1月1日施行,因此營利事業自104年1月1日起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即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