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9 21:53:16
財政部1040623新聞稿
104年度起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今年給付個人居住者股東股利要注意可扣抵稅額僅可減半扣抵。該局指出為改善所得分配並參考國際趨勢,自104年度起我國兩稅合一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部分設算扣抵制」,亦即盈餘分配日為104年1月1日以後者,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的半數。
該局將104年營利事業分配盈餘,按股東身分別說明如下:
一、本國個人居住者股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可扣抵稅額調整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
舉例說明:
A公司(1人股東公司)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年度全數分配給甲君(居住者),A公司於105年1月底前應開立給甲君股利憑單之股利淨額為83萬元,可扣抵稅額為8.5萬元(即17萬元×50%),甲君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營利所得為股利總額91.5萬元。
二、本國營利事業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獲配自轉投資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應依股利憑單所載之可扣抵稅額(如前例,即為17萬元)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三、非居住者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中,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舉例說明:
B公司(1人股東公司),100%為境外股東,103年度盈餘100萬元,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104年6月30日給付盈餘給乙君50萬元,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的稅額為6萬元,B公司於給付股利之日起10日內(即104年7月9日前)應向公庫繳納扣繳稅款7萬元(即應扣繳稅額-抵繳稅額=50萬元×扣繳率20%-6萬元×50%),並開立給乙君給付總額為50萬元,扣繳稅額7萬元之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