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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課稅方式及使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2015/07/09 21:55:11
財政部1040701新聞稿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課稅方式及使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1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係指:一、理髮業。 二、沐浴業。三、計程車業。四、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又前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業」所指之營業人,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規定包括:(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另營業稅法第23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應納之營業稅額,每3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又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依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規定,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之查定課徵營業人。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三)透過網路銷售。(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該局舉例,甲君開設一甜食館,並於設立時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獲准,但該商號業績蒸蒸日上,經查核其年度進貨資料及信用卡刷卡紀錄,其銷售額確有超過統一發票使用標準,且其以電子化系統經營,則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並按一般稅率計算稅額而不使用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稅率5%計算銷項稅額,扣抵其進項稅額後予以補徵稅款,並依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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