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1 22:22:13
財政部1041016新聞稿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兄弟姊妹使用,是否應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財產借與他人(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係無償供兄弟姊妹作營業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如係無償供兄弟妹妹作住家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因此,如果能提出經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則可免計算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