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1 22:25:10
財政部1041110新聞稿
有關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水電瓦斯費等費用或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除「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另有規定者外,其課稅規定如下:
一、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依稅法規定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所得稅,如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營利事業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者,得以薪資費用列支;如非屬約定為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者,則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其代繳之金額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該外籍員工之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給付外籍員工家庭之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及為其購置消耗性物品之費用,係屬營利事業對外籍員工之補助,應按薪資支出列帳,並依規定合併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三、營利事業購置耐久性傢俱供外籍員工使用,其已列入該事業之財產目錄者,准由營利事業依法提列折舊,無須併計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上述相關課稅規定,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