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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暫繳稅款,於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2013/02/21 14:24:13
財政部1020218新聞稿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於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者,因為在年度決算日始結算出當年度損益,據以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於抵繳稅額才是實際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以甲公司100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案為例,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0年1月1日餘額100,000元,5月30日計入繳納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50,000元,9月20日計入繳納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300,000元;12月15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55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22%,分派股利所含的可扣抵稅額220,000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0年12月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0年12月15日)可扣抵稅額應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99年度結算申報稅額150,000元=250,000元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250,000元÷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2,500,000元=10﹪
可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10%=100,000元
但是甲公司因提前在100年9月20日就計入當年度之暫繳稅額,致實際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高達220,000元,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20,000元,除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並按超額分配的金額處1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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