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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常見之錯誤情形

2017/04/05 16:27:49
財政部1060309新聞稿
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常見之錯誤情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已於今(106)年2月6日結束,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有下列常見疏失,即早更正,以免國稅局扣繳檢查時發現錯誤受罰。
該局整理扣繳常見錯誤情形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扣繳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係於代扣稅款之日(包含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並非代扣稅款次日起算10日內。
二、申報所得人姓名(即寫錯所得人)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金額錯誤。
三、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之(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扣繳稅額),非按每次給付額扣繳之。
四、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 如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6年73,501元),免予扣繳,並非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五、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所扣繳稅款者,雖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發現錯誤而自動繳納者,仍屬遲延繳納,應加徵滯納金,而非自行加計利息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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