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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他人名義出售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2013/02/22 15:31:42

 財政部1020221新聞稿

 
假借他人名義出售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有納稅義務人於100年3月買賣取得1戶房屋及座落土地,立即透過仲介出售,因其弟名下無房屋,乃於100年9月將該不動產先贈與登記予其弟,再於同年次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銷售該房地,以規避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上開要件雖可排除課稅,惟納稅義務人故意以符合該條件之親屬或他人名義,先以贈與或其他(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再該持有期間未滿2年內之不動產出售;由於訂約出售及收取價金皆是原所有權人所為,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如未申報而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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