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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財產交易所得?如果要主張財產交易為損失應提供什麼證明?

2013/02/26 12:35:51

 財政部1020223新聞稿

 
何謂財產交易所得?如果要主張財產交易為損失應提供什麼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1. 原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2. 原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其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如果是法院拍賣的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出售財產如果主張無所得或虧損,納稅義務人應檢附買進、賣出契約書及價款收、付證明,至於價款收、付證明可以是轉帳、票據或現金交付,但如果是現金交付,尚需依照印花稅法規定,因屬銀錢收據需按支付金額的40/00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如果財產交易標的物是房地,且買進或賣出契約未劃分房地的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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