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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2018/02/06 09:36:52
財政部1070112新聞稿
 
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應分別處罰
虛報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分別按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有無重複處罰?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係因未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申報課稅所得,另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係未依同法第102條之2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兩者既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並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取具無進貨事實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30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虛列營業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1,300萬元,除補繳稅款221萬元外,並處176.8萬元罰鍰;另同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則因屬同一事實經核定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107.9萬元外,並處43.16萬元罰鍰。A公司不服,主張國稅局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處罰,二者處罰目的相同,應擇一從重處罰即可,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而告確定。
 

該判決指出,所得稅法係採納稅義務人「如實」、「正確」填具結算申報書自動申報並繳納之制度,營利事業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而營利事業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如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倘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即應依同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又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於辦理結算申報及漏稅處罰所適用之法條不同,綜合二者漏稅處罰法條文義、立法意旨、所生影響暨社會通念等情形,可知違反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之作為義務,致有漏報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者,分屬違反所得稅法不同規定義務之行為(數行為),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無重複處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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