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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病之醫療費支出,綜合所得稅可申報列舉扣除

2018/03/08 16:20:07

 

財政部1070201新聞稿
 
牙病之醫療費支出,綜合所得稅可申報列舉扣除
張先生來電詢問:因小臼齒嚴重齲齒,牙醫師建議拔除製作假牙,請問支付的假牙費用可以列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醫藥費」扣除額是指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民眾因治療牙病,醫療所需之植牙、鑲牙、假牙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應檢附收據及醫師診斷書,證明確為醫療所需才能列報扣除。若是個人以美容為目的之植牙、齒列矯正與鑲牙等支出,因非屬醫療性質,則不可列報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牙病之醫療費支出,要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僅限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該醫藥費如受有保險給付,就不可以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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