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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入帳

2018/05/10 11:52:25
財政部1070410新聞稿
 
權利金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入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簽訂專利權授權合約,並取得權利金收入,即應併計該取得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尚不得因事後遭違約求償而免除應申報之義務。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與B公司簽訂專利權授權合約,並依合約於101年度取得權利金收入2,000,000元,經查核發現A公司漏未申報,遭核定補稅並處罰鍰。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於101年度雖取得B公司2,000,000元的專利授權金,惟B公司102年度提起違約金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嗣105年度民事判決確定A公司應賠償B公司2,000,000元,A公司整體以觀實無所得。經該局依合約書內容,以該專利權權利金係於設廠完畢開始投入生產後7日內即須給付,且明訂該權利金A公司不予退還,即該專利權權利金收入,不因事後發生之事由,影響B公司給付義務。又A公司於101年8月1日既已全數收迄B公司給付之權利金2,000,000元,該權利金為A公司101年度「已確定之收益」,A公司應依規定列報101年度之營業收入,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採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處理及申報「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基礎,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入於確定應收時,即應入帳。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收入列報年度,以免因漏報收入,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1070416新聞稿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稅率及申報期程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已於今(107)年1月18日三讀通過,經總統於同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本方案係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該局說明所得稅法修正條文,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稅率及申報期程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一)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提供調整適應期。(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四、申報時程:營利事業於申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適用調整後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營利事業為例,其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按20%稅率(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按18%稅率)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又107年度盈餘保留不分配者,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按5%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強調,新修正所得稅法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並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制度,在個人居住者獲配之股利所得扣抵稅額部分,其計稅方式改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擇優適用:1.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所得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2.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並與其他類別所得計算之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另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款,則係自108年1月1日起,不得抵繳該股利或盈餘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金額。
 

該局特別呼籲,本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自107年度施行,故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始得適用,惟107年1月1日起之決清算案件即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新制,營利事業於報稅時應多加留意,以免申報錯誤,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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