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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自107會計年度起適用修正後稅率

2018/06/08 14:42:35

 

財政部1070522新聞稿
 
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自107會計年度起適用修正後稅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適用稅率20%,全年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者,107年度及108年度稅率分別為18%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始按20%稅率課稅。
該局近日接獲電話詢問,甲公司採用特殊會計年度,106會計年度所得期間跨越106年至107年,應如何適用修正後稅率。該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始適用修正後稅率,所稱「107年度」係指會計年度,營利事業採用特殊會計年度,106年度課稅所得尚無需按跨越107年月份數按修正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以甲公司為例說明,該公司會計年度採4月制,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期間為10641日至107331日,申報課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依修正前稅率(17%)計算應納稅額為17萬元(課稅所得額100萬元x稅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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