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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起獲配之股利所得如何適用股利新制

2018/08/08 17:05:06
財政部1070717新聞稿
 
107年起獲配之股利所得如何適用股利新制
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廢止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個人居住者107年1月1日以後獲配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適用股利新制課稅,即股利可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或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二者擇一擇優適用。因此,如獲配非屬兩稅合一制度範圍之86年度以前盈餘,則不適用股利新制課稅,也就是該營利所得不得合併計入股利計算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特別提醒,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一申報戶僅能選擇一種股利課稅方式,家戶成員不得分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夫妻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亦不得採不同股利課稅方式。另外,選擇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時,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非每人8萬元,請納稅義務人留意,以免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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