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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社群網站從事營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2019/07/03 15:28:30
財政部1080611新聞稿
 
透過社群網站從事營利行為,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行動裝置日益普及,愈來愈多人透過社群網站如臉書、line等建立社團或群組,從事經常性買進賣出之營利行為,此類交易與實體商家從事買賣行為並無不同,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因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君在臉書社群網站建立粉絲團,銷售日韓服飾,經該局查獲未辦理稅籍登記,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10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05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所漏稅額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稅籍登記,請減輕罰鍰處分云云,經該局以其雖已補辦稅籍登記,惟未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予以復查駁回在案。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銷售貨物營業稅之起徵點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每月銷售額如未達起徵點,得暫時免辦理稅籍登記,惟一旦當月銷售額達前揭課稅標準,應儘速向戶籍地或居住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事證或經通知其有短漏報銷售額之情事,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稅款,則可適用較輕之處罰。
 
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人贈與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每年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二、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三、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例如林先生非中華民國國民,林先生將其台中市土地無償贈與女兒,而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萬元,則林先生應繳納贈與稅78萬元﹛(NT$10,000,000-NT$2,200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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