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5 11:38:24
財政部1081107新聞稿
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指的是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因為,如准予罰鍰認列為費用或損失,等同政府以稅收補貼受處罰之營利事業,將抵銷制裁之效果,況且罰鍰原即不屬營利事業之必要費用,故不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公司係以製造紙器為業,105年6月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遭處罰鍰2,300,000元,於該局調帳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筆罰鍰列為其他費用減除,乃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391,00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遭處罰鍰,不侷限於違反各種稅法所科處之罰鍰,舉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交通違規等被依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